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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1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143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裁判日期: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