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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16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1657號聲 請 人 甲○○

乙○○上列當事人聲請報告或陳報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正理由一所示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院業已收受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之陳報狀。然陳報狀所附財產清冊,然並未檢附清冊備註欄中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存摺影本,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二、又補正書狀仍應由聲請人二人同時簽名陳報,附此敘明。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裁判案由:報告或陳報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