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10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1093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新臺幣250萬元範圍內向金融機構辦理擔保貸款抵押權設定之處分行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監宣字第185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而相對人現居住家中,並聘請看護照顧中,而相對人已無積蓄,係由聲請人及其他手足丁○○、戊○○負擔相關費用,現相對人每月之照顧費用約為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另相對人原亦有向金融機構貸款款項,並以附表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作為借款擔保。現因相對人受監護宣告,故擬聲請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以贈與方式移轉所有權予相對人配偶丙○○,若有需要,再由丙○○出售籌措資金,或向金融機構借貸250萬元,並繼續以附表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作為借款擔保,用以籌措支應相對人日後照顧費用,故請准許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處分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1102條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有準用。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相對人前經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185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戊○○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已會同戊○○向本院陳報相對人財產清冊,經本院以114年度監宣字第778號准予備查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照顧費用支出龐大,現每月花費約3萬5000元等語,有聲請人提出之監護工、幫傭薪資表及相關單據為據,堪認聲請人主張現為相對人聘請看護照顧,每月所需金額約為3萬5000元,相對人存款已不足負擔等語,與事實相符。另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已設定有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相對人及相對人之子丁○○向金融機構借貸之債務,現相對人應納之貸款亦由聲請人及手足丁○○、戊○○繳納乙節,亦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且為到場之丁○○、戊○○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亦足認定。

四、聲請人雖聲請處分附表不動產,而將該不動產贈與移轉予配偶丙○○,以便利將來之處分行為等語,然於本院調查程序中,就本院闡明是否係欲以附表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作為借款之擔保,聲請人則陳述:對,是本院審酌相對人前即以附表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作為其向金融機構借款之擔保,此據聲請人提出附表不動產土地、建物謄本影本為憑,又相對人因病致生活無法自理,日常生活均需依賴聲請人協助,未來仍須支付相當之醫療及照顧費用,而附表所示不動產既是相對人所有,為籌措相對人未來所需開銷,且相對人前確實即以該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用以擔保聲請人及相對人之借款,現貸款尚未清償,聲請人欲再行借款籌措相對人之照顧所需款項,有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及設定抵押之必要,核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符,是就聲請人聲請由其或相對人配偶丙○○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並以附表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至聲請人聲請准許將附表所示不動產贈與給相對人配偶丙○○乙節,核與相對人之利益不符,且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之目的觀之,亦無先將不動產移轉予丙○○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另聲請人於聲請狀上另記載有聲請准許處分相對人所有位於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部分,業經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稱聲請欲處分標的僅有附表所示不動產,故就嘉義不動產部分,即不再審酌,附此敘明。

六、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就處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所得款項自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

七、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沛晴附表: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61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1分之1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