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1180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子,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864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相對人之母甲○○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而繼承人有相對人與乙○○、丙○○、丁○○及戊○○共5人,擬依附表所示方式為分割,而採此分割方式係因附表編號2、3建物所坐落之土地,前由長子乙○○繼承自89年間死亡之父親己○○,為使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合一,故均由乙○○繼承。另附表編號5建物坐落於同地段160地號,89年間相對人父親死亡時,僅相對人、乙○○、丁○○取得其上之建物1、2、3、5樓之權利,4樓建物則因丙○○該時未成年而登記於母親甲○○名下,故附表編號5即由丙○○繼承取得。
另附表編號4建物因無爭議,故由相對人取得。另甲○○所遺之存款由繼承人五人依應繼分分割。故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許可聲請人代相對人按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遺產分割登記事宜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同法第1113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864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A03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聲請人已會同關係人A03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本院以112年監宣字第518號准予備查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864號裁定及本院索引卡查詢單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母甲○○於113年3月25日死亡,遺有附
表所示不動產,甲○○之全體繼承人已就附表遺產達成分割協議等情,則據聲請人提出甲○○之除戶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影本等為憑。由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可知,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包含相對人共計五人,相對人之應繼分為五分之一。而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存款部分固由繼承人五人均分,然就不動產部分,其分割方法如附表所示,則就相對人而言,各繼承人之利益似非相當,又其他繼承人並未提出相當之找補金額,則此分割協議對相對人是否有利已屬有疑。又聲請人固於書狀中說明採附表所示分割方法的原因,多係為配合相對人之父己○○89年間死亡,就己○○遺產遺產分割後之結果,乃乙○○繼承附表編號2、3土地,丙○○亦繼承附表編號5建物坐落之同地段16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而未繼承坐落其上之建物所有權,現為使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合一,及為避免丙○○僅有土地應有部分之困擾,故將附表編號2、3協議由乙○○繼承,及編號5由丙○○繼承等語。然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已如上述,是縱聲請人釋明其他繼承人間為上開分割協議之動機及原因,仍應再行釋明附表不動產之客觀上價值,及有房無地抑或有地無房因素影響下,該些不動產價值有無影響,且相對人僅取得附表編號4之不動產,是否確實未損及相對人利益等情,而本件經通知聲請人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價值評估等相關資料,並通知於114年11月13日行調查程序,然聲請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進一步提出相關資料,是本院仍無從查悉聲請人所提上開遺產分割協議內容是否有利於相對人。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相對人按如附表所示分割方案辦理遺產分割登記事宜,於客觀上該處分行為並未符合相對人之利益,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沛晴附表:
編號 不動產 範圍 擬定分割方案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367/18000 丁○○繼承200/18000 戊○○繼承167/18000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1 乙○○繼承 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1/1 乙○○繼承 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新北市○○區○○路00號地下室) 1/1 A02(即本件相對人)繼承 5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 1/1 丙○○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