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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7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700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附表編號1分割方案欄中,原記載之「A02」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分割方案欄中,原記載之「A02」為相對人之名,顯是誤寫,應更正為「甲○○」,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裁判日期:202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