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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12號聲 請 人 盺宇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唯恩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兩周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宣告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破產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亦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雖提出債務清冊、債權人清冊、114年5、6、7月之應收清冊、104年1至6月401表等文件,但並未具體記載如附件所示之必要事項。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兩周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温凱晴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㈠如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

存放地點,並提出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各存款帳戶存摺及其內頁交易明細,並請補摺至最新交易日期)。

㈡除已提出的債務清冊、債權人清冊外,如有其他應收款項、

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㈢如有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如有其他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㈣如有其他動產(如車輛、機器、廠房設備、存貨、原料等)

,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數量、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如有設定動產抵押者,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㈤債權人對公司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

情形為何?㈥如公司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

決書。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二、聲請人應說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及其總價值為多少?並說明計算上開破產財團財產價值的依據。

三、聲請人應說明114年5、6、7月之應收帳款明細表「實收金額」用途為何?是否仍有餘額可成為破產財團之財產?

四、聲請人如有應收貨款(廠商遲延貨款、欠款),請另外呈報債務人清冊,內容應記載下列資料:

㈠債務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㈣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㈤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有無稅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罰款、政府機關費用(勞健保費用、6%退休金)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