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13號聲 請 人 芊邑企業有限公司聲 請 人 達飆企業有限公司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張馨蓮聲 請 人 廖茂華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未附具完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該裁定附件所示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209至217頁),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