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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9號聲 請 人 林幸旻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並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為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