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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0號原 告 張進財

許戎浩追加 原告 許雯鈞被 告 王昱翔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號裁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後,許雯鈞請求追加為原告並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萬元及自115年1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屬於獨立之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2項規定,按上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命追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追加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