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0號原 告 張進財
許戎浩追加 原告 許雯鈞被 告 王昱翔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號裁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後,許雯鈞請求追加為原告並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萬元及自115年1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屬於獨立之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2項規定,按上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命追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追加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