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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248號上 訴 人 太豐農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鵬守訴訟代理人 吳言鴻

黃齡萱被上訴人 江志益

金祥達企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江世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3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3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傅紫玲

法 官 何奕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