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203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廖奕璿(原名:廖怡華)訴訟代理人 吳勇君律師
王可文律師複 代理 人 吳健瑋律師附 帶被 上訴 人即 上訴 人 林振忠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附帶上訴暨答辯狀及民國114年12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之上訴聲明,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204元(計算式:645,204元+2萬元=665,2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6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