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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23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230號上 訴 人 杜佳臻訴訟代理人 許志嘉律師被 上訴 人 王嬌蓉訴訟代理人 李明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30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㈠於原審以:上訴人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能預見將金

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而用以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致被詐騙之人及警方難以追查,竟仍以縱若有人持之以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將其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提供予網路上所結識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澤澤」之人。嗣被上訴人因受詐騙匯入新臺幣(下同)21萬元至系爭帳戶,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提領一空,致被上訴人受有21萬元之財產損害,爰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於本院補陳:上訴人將系爭帳戶提供予從未謀面及無信賴關

係之人使用屬以積極之行為對實施侵權行為人予以協力,即為幫助人依法視為共同行為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上訴人所為亦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故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即屬有據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㈠於原審以:上訴人於案發時,甫畢業剛踏入社會,社會生活

經驗及判斷力均屬有限,加上當時毫無任何戀愛經驗,因而遭詐騙集團利用感情詐欺而受騙交付帳户、密碼予他人,惟兩造為不相識之陌生人,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12號判決見解,上訴人不負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於此情況,難認上訴人有何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亦難苛以對於保管自己帳戶之提款卡等物品應有之注意義務,亦無其他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情形。且被上訴人遭詐騙之款項,均遭詐騙集團取走,有刑事卷宗可稽,上訴人既未獲得任何款項,且兩造間並無任何指示關係,上訴人為單純第三人,難認有何不當得利可言。退一步言,倘若上訴人需負賠償责任,然被上訴人為成年人無端遭詐騙集團騙走款項,顯然與有過失,應自負百分之99以上之過失責任等語。

㈡於本院補陳:上訴人係遭詐欺集團成員以感情詐欺方式詐騙

,而將系爭帳戶之帳號及密碼告知網路男友「澤澤」,並無幫助詐欺集團成員之故意或過失,應不構成侵權行為,且與上訴人所受損害間,不具相當因果關係,自不需負賠償之責;如認被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上訴人亦與有過失,應減輕被上訴人之賠償金額;上訴人匯入系爭帳戶之款項,均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完畢,被上訴人並未受有利益,自無不當得利等語。

三、原審斟酌兩造之攻擊防禦方法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21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112年2月6日將系爭帳戶之帳號及網路

銀行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網路男友「澤澤」,又被上訴人於112年2月7日前某日,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因而匯款21萬元至系爭帳戶內,後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等情,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以認定。㈡上訴人辯稱其係遭「澤澤」感情詐欺而提供系爭帳戶,不具

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過失等語。經查,據上訴人提出其與「澤澤」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審卷一第25-72頁),可見於112年1月20日,「澤澤」:「你22對吧」、「喜歡哥哥齁我是小哥哥」、「都在高雄」、「有去台北出差過工作調職要升級了哈哈」、「希望過去你還在而不是我一個人」、「還不一定我最近是公司案子指派的負責人等案子結束了才會上去」、「當然越早越好可以趕快見你」、「客戶很煩還好有你不熟悉欸讓你帶我逛」、「你不好好照顧自己我就不理你」....於112年1月21日,「澤澤」:「寶貝我我晚一點再打給妳好嗎我現在要去主管家拿資料」...,於112年1月24日,「澤澤」:「你的聲音好好聽超喜歡欸!!!!等我這陣子工作結束喔就會成功升遷去北部了!!!忍一下啦我們很快就可以見面了」,於112年1月29日,「澤澤」:「以後要讓你照顧當然我最近就是在忙我的升遷工作成功的話我就去定居台北了」、「我愛你等我去北部」,於112年1月30日,上訴人:「.....因為我很容易陷入一段感情當中怕說你是不是只是玩玩之類的很害怕自己受傷但在昨晚跟你講完電話後有一種安心的感覺從一開始的相互認識再來是未來的藍圖規劃甚至是你跟我說了你內心最深處的秘密讓我感到非常安心讓我感覺你是有把我規劃在你的未來.....」,「澤澤」:

「我也很謝謝你願意陪我我說的未來規劃也是真的想實現希望也會是你陪我實現」、「為了我們的未來努力」....於112年2月3日,「澤澤」:「寶寶等我一下我在外面跟主管吃宵夜好好笑我們兩個剛下班」、「因為我們還在弄客戶的東西」、「我也很愛你呢」,於112年2月4日,「澤澤」:「寶寶最近這個案子真的讓我好煩好累今天主管又在催趕我了好討厭對不起最近都因為工作沒有陪伴到你這個是我自己的問題」、「我想先把工作放下陪伴你我也不希望我因為工作丟了一個人」、「我想說也是要努力把工作弄好這樣才能升遷去台北吶」,於112年2月5日,「澤澤」:「寶寶我愛你」,於112年2月6日,「澤澤」:「希望你相信我是可以給妳好的未來的那個人」,上訴人:「你每天都從早弄到晚就是為了我們的未來我知道你的辛苦我也看在眼裡你是我看過最認真的男人還因為怕我心情不好放下工作跟我講話我很感動」,「澤澤」:「北鼻謝謝你一直鼓勵我我很愛你的」、「沒事我們很快就可以一起實現很多東西了」,於112年2月6日,「澤澤」:「沒有我們很快就可以一起實現很多東西了不過我還是因為工作的東西好煩」,上訴人:「還是寶寶要跟我說說嗎」、「心裡可能好受一點」,「澤澤」:「@337voljc」,上訴人:「那銀行存簿就傳我的嗎」,「澤澤」:「不然這樣我們賺的錢沒辦法拿到」,上訴人:「喔喔原來懂了」。上訴人與「鼎順-客服」間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審卷一第73-74頁),於112年2月6日,上訴人:「我要申辦會員」,「鼎順-客服」:「您好,請幫我填寫姓名:生日:手機號碼:身分證字號:戶籍地:通訊地址(如同戶籍地可省略)請您拍攝身分證正反面清晰照片、第二證件清晰照片和銀行存簿正面」,上訴人:(傳送身分證及健保卡照片、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鼎順-客服」:「已幫您申辦完成,這是您的帳號密碼帳號:ff890412密碼:aa0909請問還有什麼問題需要協助的嗎?」,上訴人:「我要申請入金」,「鼎順-客服」:「您要申請金額多少呢?」,上訴人:60萬」,「鼎順-客服」:「歡迎來到鼎順-客服,感謝Chia開始的加入在這您可以提出您所遇到的問題,我們會用最快的速度回覆您任何問題當我們有最新的公告內容時,我們會在第一時間知您感謝您的選擇我們,對我們有任何建議也可以留言跟我們說哦,我們也會用最快的速度改善」。再比對卷附上訴人與「澤澤」間之對話紀錄,於112年2月6日:「澤澤」:(傳送「鼎順證券投顧」之網站連結)「北鼻」、「你試試看因為我們會員太多了大家都在搶登」、「對因為我們有國外客戶」、「行員如果有問妳為什麼要綁約就跟行員說你有在賣精品你是中盤商那些帳號都是批發商」、「順便給妳綁約帳號」、「我要睡了唷晚安我愛你」....上訴人:「我用第一銀行的數位存摺幫我跟你主管說一下要改」...「所以現在是綁完了是嗎」、「沒關係那等他完全用好你在跟我說!」....「澤澤」:「欸北鼻你的網銀帳號密碼要給我我們有請操盤手24小時觀察趨勢這樣才可以確保我們可以不賠錢放心我們這個案子全程有請律師為我們做保障不怕帳號外流!」...上訴人:「終於到這個階段了感覺是不是可以趕在2月底上來台北呀」,「澤澤」:「或許可以喔機率很大」...於112年2月7日,「澤澤」:「SSL轉帳交易密碼」、「我們主管會測試ㄛ!」、「主管要看約定帳戶有沒有綁成功而已你那邊只有進帳通知」、「確保一下還是會測試以免發生問題會很麻煩」....,上訴人:「寶貝-剛剛知入帳40萬怎麼一直入帳中還未停ㄟ又扣款了我不理它應該就好了吧」,「澤澤」:「對呀不用理他就好你剛剛有轉錢出去嗎」,上訴人:「有ㄟ就我原本裡面的錢而已其他我都沒動我怕太亂」,「澤澤」:「沒關係阿之後先不要登陸那個帳號怕美國跟台灣IP位子會跑掉你這樣怕被銀行懷疑會被鎖起來喔!」,上訴人:「好的近期也不太需要使用但我要繳卡費」,「澤澤」:「對你需要登入的時候提前跟我說....於112年2月8日,「澤澤」:「北鼻我也要休息了ㄛ晚安我愛你」,於112年2月11日,上訴人:「寶貝今天下班後可以講電話嗎」,「澤澤」:「差距太大有什麼關係喜歡就好幹嘛追上笨笨的」等語。觀諸上開對話內容,可見上訴人與「澤澤」密集以LINE聊天,且互相以「寶貝」、「北鼻」等語親暱稱呼對方,「澤澤」以此取得上訴人信任後,佯稱其任職之鼎順證券公司有專案,需要找很多客戶入資,「澤澤」表示自己想投資,要透過這個專案賺錢,實現其等未來規劃,故想借其帳戶投資,其基於信任而提供系爭帳戶之帳號密碼等語,並非無據,且以工作上之專案投資為由說服上訴人提供系爭帳戶之說詞,亦非毫無邏輯可言,確有使上訴人陷於錯誤之可能,是上訴人辯稱係遭感情詐騙,始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予「澤澤」等情,應可採信。

㈢被上訴人復主張上訴人為具有正常知識經驗之成年人,且近

年來政府一再宣導不得將個人帳戶出借他人使用,以免遭不法集團利用,卻將系爭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致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詐欺被上訴人之工具,其主觀上縱無故意,亦有過失云云。然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謂之過失,乃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即欠缺注意義務之謂。又構成侵權行為之過失,係指抽象輕過失即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以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之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之發生為準,如行為人不為謹慎理性之人在相同情況下,所應為之行為,即構成注意義務之違反而有過失,其注意之程度應視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並因行為人之職業性質、社會交易習慣、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輕重等,而有所不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8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上訴人係以交友軟體「探探」,結識「澤澤」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互相聯繫,並在聊天過程中逐漸發展感情,其後「澤澤」以其任職之鼎順證券公司有專案,需找客戶投資,其欲藉此專案賺錢升職,以實現其調升至臺北與上訴人見面之規劃為由,請上訴人提供帳戶資料等事宜,此有上開上訴人與「澤澤」間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佐(見本審卷一第25-72頁),足見被上訴人係因對「澤澤」發生感情,認定雙方已為男女朋友關係,且「澤澤」表示在專案工作上有使用帳戶之需求,如順利升職即可調至臺北工作,而基於協助其達成目標之想法,始將系爭帳戶資料提供予「澤澤」,尚非任意將帳戶提供予毫無關係之人。至被上訴人雖稱政府已一再宣導不得將個人帳戶出借他人使用,以免遭不法集團作為犯罪之用,故上訴人將系爭帳戶資料提供予認識不深之「澤澤」,應有過失云云,惟上訴人既認其與「澤澤」已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且現今社會以網路交友方式結識並交往之情形,並非少見,而一般人在戀愛關係中,是否能就對方提出之任何請求,均以理性方式分析評估,甚而將其為幫助對方事業需求而提供帳戶之事,聯想至有無可能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犯罪工具,實有疑義;且「澤澤」乃以其負責之專案如能順利進行即可調職至臺北為由,使上訴人對未來可建立更穩定之關係產生憧憬,而願依其指示提供協助,復以該專案全程有請律師做保障,不用怕帳號外流等語,降低上訴人之戒心,則在此情況下,尚難認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之人,均能預見其提供之帳戶資料將有可能落入詐欺集團之手作為犯罪工具使用。是以,上訴人既係受感情詐騙,將系爭帳戶資料提供予男友「澤澤」,且無從預見該帳戶可能流入詐欺集團作為接收被上訴人遭詐欺而匯款之帳戶,即難認其有過失不法侵害被上訴人權利之情事。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21萬元及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即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斷,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劉以全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