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354號附帶上訴人即 原 告 唯宇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聰敏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律師
林勇麒律師楊舒淨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峰富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408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因此,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附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7,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胡修辰法 官 古秋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