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459號上 訴 人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書緯訴訟代理人 張源泰被 上訴人 方筱雅訴訟代理人 許智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6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羅羽媛法 官 陳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