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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466號上 訴 人 邱于恩訴訟代理人 陳彥璋被上訴人 翁玉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11月30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受命法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郭于溱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