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466號上 訴 人 邱于恩訴訟代理人 陳彥璋被上訴人 翁玉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11月30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受命法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