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抗字第47號抗 告 人 陳秀琴相 對 人 板橋學園第三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凱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0日本院板橋簡易庭所為114年度板簡字第69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對於抗告人之身分認定錯誤,抗告人具有上訴權利,若法院認原上訴程序不合法,亦應使抗告人有補正機會,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查本院板橋簡易庭於114年9月10日所為114年度板簡字第69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之當事人為謝衛忠、板橋學園第三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簡抗卷第11頁),本件抗告人並非原裁定之當事人,對於原裁定自無提起抗告之權利,且此非屬於得補正之事項,抗告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葉靜芳法 官 羅羽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又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