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保險字第1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政奇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