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保險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建盈間請求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度保險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