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保險字第22號原 告 倪健銳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訴訟代理人 郭瀞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續保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所請求保險最高理賠之金額及原告所陳報之數額(見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1號卷第33頁原告114年4月14日民事陳報狀),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1,500元(收據附於前揭臺北簡易庭卷內),尚應補繳1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