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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事聲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事聲字第36號抗 告 人 李坤鎔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彭衍清間限期起訴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114年度事聲字第3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及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安妘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