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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事聲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事聲字第60號異 議 人 陳錡玉色代 理 人 謝天仁律師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許蒼林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4年7月11日113年度司聲字第979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