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事聲字第73號異 議 人 黃孟珍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林侑穎間確定執行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4年9月16日114年度司他字第121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安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