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59號聲 請 人 甲OO代 理 人 范振中律師
黃俊華律師曾逸豪律師相 對 人 乙OO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以111年度亡字第128號宣告乙OO(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2年7月1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OO係相對人即受死亡宣告之人乙OO胞妹,前因乙OO於民國85年間失蹤後,多年與家人未聯絡,相對人之前妻丙OO遂聲請死亡宣告,經本院以111年度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宣告相對人死亡確定。惟相對人現在大陸地區,仍然實際生存,聲請人前透過電話聯繫相對人,亦曾親自前去大陸地區與相對人會面,確認該人係相對人無誤。為此,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宣告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係相對人胞妹,前因相對人於85年起失聯,經本院於1
12年8月24日以111年度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宣告相對人死亡確定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卷宗查閱屬實。又聲請人係相對人胞妹,自有利害關係,此有戶役證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連資料附卷可憑,是本件聲請合於法律規定,先予說明。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現在大陸地區,仍實際生存,因尚未完成
撤銷死亡宣告而遭拒絕入境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戶籍資料、聲請人搭乘廈門航空飛機來回班機證明、相對人與聲請人進行視訊通話影音光碟以及照片畫面截圖、雲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證處做成之公證書(公證事項:乙OO生存)、相對人於114年7月9日至10日航班訊息截圖在卷可佐。另依本院職權調查,乙OO前因走私毒品案件,於大陸地區入監服刑,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85年9月17日通緝,另於114年6月26日因時效完成而為免訴判決,於114年6月30日為撤銷通緝,此有乙OO大陸地區雲南省安寧監獄釋放證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乙OO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監簡列表、法院通緝記錄表,可認相對人於85年間出境未歸,前因刑事案件於大陸地區入監服刑而難以聯繫,堪認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屬實。基此,足認受死亡宣告之人乙OO尚生存無誤,故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11年度亡字第128號裁定所為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茵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