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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亡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7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往股)相 對 人 柯窓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三第一行,相對人之生日「12月」均應更正為「2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三第一行所載相對人生日,原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其中月份部分應為「2月」而屬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故均應更正為「2月」,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