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1239號聲 請 人 楊振國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政道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政道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聲請人僅於民國115年1月13日具狀提出戶政事務所之告知單,並表示查無相對人之身分資料等語,而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發現同名者眾,且均未設籍於聲請人所提供之地址,無從辨別相對人正確年籍資料,致本院無從確認該相對人是否確有其人,亦無從送達,是本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