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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票字第 77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7719號聲 請 人 翁鈺翔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銘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昱人、陳秋菊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選任清算人等資料,聲請人已於114年8月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