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1769號聲 請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相 對 人 陳玫吟
林貞佑 住○○市○○區○○街000巷0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貞君
林建男
林鈺深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文福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林文福於民國110年4月10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等分別係被繼承人林文福(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林文福於110年4月10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文福之債權人,亦有債權憑證影本在卷可參。
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林文福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相對人等如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