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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19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1936號聲 請 人 張雅榆(即被繼承人潘家緜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潘家緜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潘家緜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150條、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41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潘家緜(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110年1月20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並經鈞院以110年度司家催字第132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潘家緜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且該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被繼承人潘家緜所遺遺產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茲因被繼承人潘家緜有債務及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未清償,而所遺現金新臺幣(下同)17,255元不足清償,且本件有親屬會議不能召開之情事,為清償上開債務,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179條規定,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潘家緜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遺產清冊、債務明細、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不動產謄本、債權證明文件、戶政事務所函文、除戶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412號、110年度司家催字第132號卷宗、被繼承人潘家緜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核無誤,復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函查被繼承人潘家緜之親屬資料,經該所函覆被繼承人潘家緜之父母已先於被繼承人潘家緜死亡,另查無被繼承人潘家緜其他相關親屬之資料,有新北○○○○○○○○函文在卷可參,堪認為真實。而本件經公示催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申報期間業已屆滿,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潘家緜之遺產管理人,依法有為被繼承人潘家緜管理遺產之職務,且被繼承人潘家緜在臺已無親屬,無法組成及召開親屬會議,是以,本件聲請人為清償債權之必要,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潘家緜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42/10000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42/10000 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42/10000 4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42/10000 5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42/10000 6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42/10000 7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42/10000 8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42/10000 9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 全部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