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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2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236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陳熟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陳熟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壹佰玖拾貳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陳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有明文規定。又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上開家事事件法第153條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報酬,依同法第141條之規定,於遺產管理人亦有適用。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又法院裁定選任(或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各分署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1.5,必要時聲請法院酌定。但歸屬國庫之遺產無現金可支付者,得免請求,為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3663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熟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陳熟遺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9,805,604元,故管理報酬依遺產總值百分之1.5計算為297,084元,另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期間共墊付2,108元,為此聲請酌定被繼承人陳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管理費用共計299,192元,並提出上開裁定、鈞院公告、財政部「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管理費用計算表暨其支出憑證單據及收據、不動產管理明細表、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663號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陳熟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57號裁定對被繼承人陳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情,業經本院查核屬實。又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陳熟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1,108元(含閱印費、郵局查詢手續費、保險費,而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元部分已於該公示催告裁定

主文諭知,不重覆列入聲請人陳報之墊付費用範圍內,是此部分之聲請應予剔除),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管理費用計算表暨其支出憑證單據及收據在卷足憑,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聲請人確已進行部分遺產管理人職務,而本件遺產管理尚須為清償債務、歸繳國庫等相關事宜,聲請人主張參酌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管理報酬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1.5,尚屬合理,故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297,084元(19,805,604×1.5﹪=297,084,元以下四捨五入)及墊付費用1,108元,合計為298,192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裁判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