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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44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4412號聲 請 人 A02(即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又無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尊親屬;㈡、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㈢、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民法第1130條、113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734、2216、267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A01(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00號、109年11月25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家催字第74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A01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且該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茲因被繼承人A01之不動產經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進行拍賣而未拍定,債權人之債權仍未獲清償,而被繼承人A01所遺遺產尚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且本件有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之情事,為清償上開債務,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179條規定,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A01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A01所遺遺產不足清償債權,且通知親屬會議會員宋O臨、宋O妹、宋O子、宋O菊、宋O召開親屬會議,然無人出席,致無從開議等事,固據其提出債務證明、存證信函暨其回執等為證,堪認為真實。惟查宋O為被繼承人之女,非屬親屬會議會員,且經本院職權調閱被繼承人之親屬資料,被繼承人之兄宋O孟仍在世,而宋銀子已遷出國外。故難認聲請人已合法通知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會員,而有無法召開親屬會議之情。據此,因聲請人尚未先踐行召開親屬會議之程序即提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自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附表:被繼承人A01之遺產財產標示 面積、權利範圍(持分比率) 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巷00弄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 64.6平方公尺、持分比率1/1 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96 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300 基隆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300 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8.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300 基隆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300 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裁判案由:許可處分遺產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