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4512號聲 請 人 莊榮智
莊博崴莊博惠莊凱婷莊子慧
莊千慧聲 請 人 莊榮峻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償還被繼承人莊隆慶遺產債務之期限准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展延12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之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前項6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家事事件法第131條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莊隆慶於民國113年5月12日死亡後,聲請人即被繼承人子女莊榮峻等7人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業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571號進行公示催告,並於113年9月24日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查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間已屆滿,聲請人依法應於前開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然因被繼承人之部分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致該遺產迄今尚由法院查封中,是以聲請人實難於前揭期限內清償遺債,並向鈞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31條規定,聲請延展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之陳報期間,並提出本院公告、臺灣臺北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上開書證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繼字第3571號卷宗查閱屬實,堪信為真。從而,本件聲請准予延展陳報遺產償還債務狀況期限,核無不可,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