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4998號聲 請 人 臺北市市場處法定代理人 黃宏光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洪太山之繼承人陳蕙、洪以樂提出遺產清冊,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亦未提出被繼承人洪太山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名冊,且查繼承人洪以樂已先於被繼承人洪太山死亡而應更正本件繼承人等,致本院無從命被繼承人洪太山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115年2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僅補繳程序費用1,500元,迄未補正其他文件,依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