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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58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5864號聲 請 人 洪綉媄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李昕鴻選任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被繼承人李昕鴻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訟訴,並經鈞院114年度訴字第652號審理中,惟於訴訟進行中,被繼承人李昕鴻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死亡,且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爰請求鈞院准予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提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為憑,惟本院依職權查詢前案之結果,本件被繼承人前經第三人林昇旺聲請本院選定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於114年12月29日以114年度繼字第4661號民事裁定選任鄭崇文律師為被繼承人李昕鴻之遺產管理人,並已確定在案。準此,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依法自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