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978號聲 請 人 蔡侑珊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6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蔡林阿霞於民國113年4月9日死亡,生前最後籍設:臺北市○○區○○里○○路000號,此有被繼承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是以,聲請人聲請向本院聲請改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