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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56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5640號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相 對 人 UMYATI BT RASJA SARYO(雅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違約金貳仟捌佰伍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