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7701號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非訟代理人 林子揚債 務 人 禾旺金屬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俊賢
一、債務人應向第三人元碩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伍萬零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由債權人代位受領,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17701號利息:
==========強制換頁==========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89,996元 禾旺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2 新臺幣 660,044元 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