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4605號債 權 人 黃詩庭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圓億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案件,曾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小字第4521號判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陸萬零壹佰壹拾元,並已確定,仍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並檢附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
三、經查,聲請人之請求已有執行名義即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小字第4521號判決,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故本件顯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本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