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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25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5345號債 權 人 黃銘德即新泰綜合醫院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尤奉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尤奉成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尤奉成戶籍址設於新莊戶政事務所,向債權人陳報地址即新北市街友中途之家查詢,債務人現居於新北市○里區○○路00號東棟之收容機構內,是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居所地之管轄法院即新北市萬里區之管轄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