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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26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610號債 權 人 彭恢華以上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又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劵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聲請狀所載內容,債權人聲請內容係「依法聲請召開親屬會議」,該聲請並非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劵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自不得以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方式為聲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