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9604號債 權 人 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法定代理人 王明鉅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欣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所設於新北市淡水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