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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34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4148號債 權 人 嘉義縣大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明和債 務 人 劉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