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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304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0469號債 權 人 竹觀洺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宜峰債 務 人 宥元實業有限公司即宏元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天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逾此範圍之請求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請求給付管理費,自應以債務人為該社區建物區分所有權人為限,查債務人業於114年7月21日辦理信託登記移轉所有權與第三人,則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給付114年8月及9月之管理費即為無理由,該部分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