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0611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明揚餐飲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明揚餐飲顧問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林明耀已於民國114年3月7日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現任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或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並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經債權人具狀陳報放棄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有114年12月12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