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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316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1631號債 權 人 何宗原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彩銫網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彩銫網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返還借款新臺幣50萬元,惟僅提出存款交易明細為證,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其他借貸債權釋明文件、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及送達證明,債權人僅於115年1月22日具狀陳報係被告翁慧婷應給付50萬元,並主張債權人因故交付存摺、印章給翁慧婷,然翁慧婷心生貪念擅自將債權人帳戶內之50萬元匯入其實際經營之公司即本件債務人彩銫網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翁慧婷之妹翁慧娟)等語,並提出債權人何宗原之存款明細為證,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核其文件尚無法釋明兩造之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