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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316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1645號債 權 人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非訟代理人 吳若宇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啓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啓元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陳啓元已於民國111年8月26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