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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318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1848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務 人 曾紹維即洪慈憶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洪慈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577元,及自110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39計算之利息,暨暨自110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