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32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2146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務 人 蕭順薰即蕭永隆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永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41,185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38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162,406元,及自109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3.85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三)197,579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83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