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3179號債 權 人 陳美娟債 務 人 莊朝全債 務 人 劉國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萬元每日六元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