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3648號債 權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債 務 人 鄭崇文律師即余國瑋之遺產管理人債 務 人 緒日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陳佳函律師
一、債務人鄭崇文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余國瑋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緒日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