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張沛榆即張俊德之繼承人
張紋綺即張俊德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巷0號5樓 相 對 人 莊金寶 住○○市○○區○○街000巷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者,係指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時,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例如債權人原以應在外國強制執行為假扣押原因者,現已得於國內強制執行,或以債務人有隱匿財產之虞,現債務人已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等情形;又所謂「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之實體確定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又所謂「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則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歸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鈞院92年度裁全字第2176號民事裁定,對被繼承人張俊德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受全部清償完畢,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項規定,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92年4月3日以92年度裁全字第2176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並據此對原債務人張俊德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嗣相對人與原債務人張俊德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1104號成立訴訟上和解,且經本院92年度執字第34527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原債務人張俊德對第三人群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在案。惟查,聲請人於114年4月8日聲請撤銷假扣押狀所附「債權攤還紀錄表」及「匯款申請書」所示,原債務人張俊德自93年4月起至107年5月止,共償還新臺幣(下同)1,512,000元整(即債權本金1,500,000元與執行費12,000元),實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34527號執行命令所載債權金額不符,亦即聲請人於計算債權金額時,漏計利息部分。從而,聲請人以債務業已全部清償為由,主張假扣押原因消滅,顯有誤解,是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